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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中国农村集体成员主体资格新论    

China's Rural Collective Members Subject Qualification New Argument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向勇[1]

机构地区:[1]嘉兴学院文法学院,浙江嘉兴314001

出  处:《河北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城镇化的理论;实践与政策研究>(15AJY008);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中国宅基地权利发展研究>(15CBZZ01)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6

卷  号:34

期  号:6

起止页码:126-13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4_2016、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在学说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通常的"户籍"标准因户籍制度改革而丧失了区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作用。固守农村集体成员的自然人身份,不是解读集体成员制度合适的出发点。将集体成员主体限定为农民个人,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和逻辑支撑。农户作为集体成员主体是我国农村立法惯例和社会习俗。中国农村集体成员立法的特殊性可以用"人格体"与"受益体"区分理论来解释,即农村集体成员的人格体是农户,受益体是农户家庭成员。人格体与受益体的区分是团体主义立法的选择,也是中国特有的"公私观念"的体现。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分两步,一是明确谁是该集体组织的农户,二是明确谁是该农户的家庭成员。

关 键 词:集体成员  农户 家庭成员 人格体  受益体  

分 类 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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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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