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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的效力    

The Effect of Agreement of Shareholders in Limited Liability Corporati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徐强胜[1] 王少禹[2]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研究院,河南郑州450046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河南郑州450003

出  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年  份:2016

卷  号:31

期  号:3

起止页码:98-10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WSKHX、普通刊

摘  要:股东协议不同于公司章程与股东会决议,它是游离并受到公司法制约的一种关于公司权力分配、管理等的长期合同。我国公司法实践表明,大多有限责任公司仅是被股东当作投资工具而已,其不需要、也不会按照公司法定模式套用,只要股东协议不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其效力应予以认可。对于不同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规模、人数、出资人构成等不同,则需要对相应股东协议的效力作不同的分析与考察,以公平处理相关纠纷。当然,在承认股东协议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很重要的。股东协议的大量出现体现了现代公司法的非公司化及中小型公司的工具化发展趋势,我国应以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为契机和基础,全面修改现行《公司法》。

关 键 词:有限公司  人合性 股东协议

分 类 号:D92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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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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