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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著作权法》第43条与第44条之冲突及解决——兼论“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的规定之完善    

Confl icts between Article 43 and 44 of Copyright Law and the Solution: Improvement of Stipulations on “Statutory License of Broadcasting Work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焦和平[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编辑部

出  处:《知识产权》

基  金: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西北政法大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项目

年  份:2016

卷  号:26

期  号:4

起止页码:27-3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对播放录音制品不享有权利,故第44条"播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仅涉及作品,从而可以被第43条"播放作品法定许可"涵盖;第44条"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规定造成播放法定许可中对录制作品的保护高于普通作品;第44条授权国务院仅就播放录制作品制定付酬办法,造成播放普通作品付酬问题无法可依。应取消第44条规定,对播放录制作品统一适用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由此《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付酬暂行办法》因失去制定依据和适用对象应予废除,同时应授权国务院制定统一的《播放作品付酬办法》。

关 键 词:录制作品  普通作品  播放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修改

分 类 号:D923.4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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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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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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