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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43条与第44条之冲突及解决——兼论“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的规定之完善
Confl icts between Article 43 and 44 of Copyright Law and the Solution: Improvement of Stipulations on “Statutory License of Broadcasting Work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编辑部
基 金: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西北政法大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项目
年 份:2016
卷 号:26
期 号:4
起止页码:27-3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对播放录音制品不享有权利,故第44条"播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仅涉及作品,从而可以被第43条"播放作品法定许可"涵盖;第44条"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规定造成播放法定许可中对录制作品的保护高于普通作品;第44条授权国务院仅就播放录制作品制定付酬办法,造成播放普通作品付酬问题无法可依。应取消第44条规定,对播放录制作品统一适用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由此《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付酬暂行办法》因失去制定依据和适用对象应予废除,同时应授权国务院制定统一的《播放作品付酬办法》。
关 键 词:录制作品 普通作品 播放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修改
分 类 号: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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