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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确定标准    

Standar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 of Profit by Breach of Contract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郝丽燕[1]

机构地区:[1]济南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环球法律评论》

年  份:2016

卷  号:38

期  号:2

起止页码:48-6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违约责任中可得利益的赔偿额度以"预见或应当预见"为界限,但是司法裁判中经常援用"确定性规则"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不予支持。"可预见性规则"是在因果关系之外的附加要件,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避免违约方承担过分的赔偿责任,而"确定性"则是诉讼中判断是否存在可得利益时的证明标准问题。英美法及大陆法在可得利益证明标准方面现阶段通常采"极大可能性"理论。"可预见性"和"极大可能性"涉及的是可得利益的不同方面,二者同时满足才能使违约可得利益损失得到赔偿。另外,在确定可得利益的数额时可以选择具体计算方法或抽象计算方法,抽象计算方法一般仅适用于商业领域。

关 键 词:可得利益  可预见性确定性  具体计算抽象计算  

分 类 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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