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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原因在合同效力中的功能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冯洁语[1,2]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2]德国弗赖堡大学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基  金: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金发[2014]3026号)

年  份:2016

卷  号:19

期  号:2

起止页码:94-10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生效原则上仅需当事人达成合意,此种合意模式借鉴自《德国民法典》。但是,从比较法来看,合同生效往往需要其他要件。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允诺模式即在当事人合意之外,又规定了原因为生效要件。原因在法国合同法中主要起到真实性指示与许可性标准的作用。而德国法采合意模式后,原因为当事人合意所吸收,通过法律行为的具体制度解决了这两大问题,故而不再需要另行规定原因作为生效要件。此种立法模式是现在世界立法主流趋势。

关 键 词:原因理论  合意模式  允诺模式  法律行为

分 类 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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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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