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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董事信义义务结构重组及对中国模式的反思 以美、日商业判断规则的运用为借镜    

Reconstruction of Directors' Fiduciary Duty and A Reflection into China's Legal Rules Reference to American and Japanes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BJR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梁爽[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出  处:《中外法学》

基  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公司法与民事部门法交叉问题研究"(2015EFX004);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2SFB3027);2015年度上海市"青年东方学者"计划(QD2015048);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7批面上资助(2015M571525);上海市教委创新项目"上市公司董事责任制度的类型化研究"(14YS083);2013年度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zzhz13026);2013年度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实效性法律机制研究"资助

年  份:2016

卷  号:28

期  号:1

起止页码:198-22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围绕公司法律制度核心规则之一的"董事信义义务",美国"三分法"论者和"二分法"论者针对"诚信"路径的地位曾有长达十数年的争论,从该争论过程来看,"诚信"路径的主张主要伴随对商业判断规则适用条件的理解和把握产生的分歧而产生。因此,对于仍未确立商业判断规则的我国而言,在引入董事信义义务"诚信"概念的问题上应当谨慎。鉴于我国的成文法传统,为弥补董事信义义务理论的缝隙,我国可讨论发掘董事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之间的同质性。而在商业判断规则的具体适用问题上,日本的实践却能给我们一种新的启发。本文认为,现阶段我国可行的董事信义义务重构路径有两条,其一是对传统的董事"忠实义务"范畴进行适度扩张;其二是对董事"注意义务"范畴进行扩张。同时,应明确董事违反信义义务责任追究之诉中法院适用商业判断规则的方法,其路径也有两条,其一是将商业判断规则作为满足一定条件下排除法院介入的"司法不审查"原则,并明确其适用的顺序和方法;其二是将其作为法院审查董事经营判断"过程"及"内容"两个层面的指导原则,并明确其具体的适用标准,同时应进一步激活董事追责的路径。

关 键 词:信义义务 忠实义务 注意义务 诚信  商业判断规则

分 类 号: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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