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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性质之约定和职务发明报酬及奖励——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有关职务发明若干问题的讨论
Agreement on the Nature of Employee Invention and Remuneration and Award for Employee Invention: Discussion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Employee Invention as Ref lected in the 4th Revision of the Patent Law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年 份:2016
卷 号:26
期 号:3
起止页码:3-1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DFYBKZL(收录号:605389)、RWSKHX、核心刊
摘 要:本文对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职务发明性质的界分及约定"与"职务发明创造的报酬与奖励"两个关键问题的立法安排提出了独立见解。认为立法应规定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但可通过合同约定其为非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共有。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立法应当遵循约定优先及重酬轻奖的基本原则,职务发明报酬标准不宜过高或者过低,应采用"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模式,其保底下限应设定为不低于20%为佳。
关 键 词:职务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奖励 职务发明报酬
分 类 号:D9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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