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Moving Images in Live Broadcast of Sport Event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42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4ZDC020)"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重大立法问题研究"
年 份:2016
卷 号:34
期 号:1
起止页码:182-19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体育赛事组织者只能凭借对赛事场所的物权设定他人入场并进行直播的条件,不能根据自身的章程原始取得对直播画面的著作权或邻接权。由于在对体育赛事进行直播时,摄像机的设置需要遵循一定规范,且导播对画面的选择需要满足观众的稳定预期,因此独创性程度有限。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固定在物质载体上"规定为作品受保护的前提,同时还规定了用于保护广播信号的广播组织权。降低对独创性的要求、将直播画面认定为作品,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使广播组织权的意义。因此对现场直播画面的保护,应当通过完善《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权的规定加以实现。
关 键 词:体育赛事现场直播 独创性 广播组织权
分 类 号: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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