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中国刑法学研究会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14ZDB147)阶段性研究成果;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建设计划项目资助
年 份:2016
卷 号:34
期 号:1
起止页码:86-9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情绪性刑事立法主要来源于易导致非理性结果的舆论,刑事法律的严厉性决定了刑事立法活动必须严谨且理性,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事立法必须杜绝情绪化干扰,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性立法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新近颁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情绪性立法现象表现较为突出和严重。废除嫖宿幼女罪,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增设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加重对袭警行为的处罚,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不得减刑、假释等规定均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情绪性立法的典型立法例。科学的刑事立法必须力戒情绪,既要遵循刑法发展的内在规律,又要对舆论或民意的反应有所为且有所不为,如此才能将我国刑事立法水平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充分实现良法善治。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九)》 情绪性立法 民意 舆论 科学立法
分 类 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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