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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对我国《立法法》修改后若干疑难问题的诠释与回应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郑毅[1]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政治与法律》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基本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14)D016];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会与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2015年联合委托一般课题"软法视野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6

期  号:1

起止页码:48-5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我国《立法法》修改后半年多的实施过程中所反映出的诸多问题,亟需理论回应。《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并不违背我国《宪法》第100条,可视作法律对宪法的续造。法律实施中应严格限定设区的市的立法事项范围,除对《立法法》第72条和第82条的"等"作"等内"理解外,"城乡建设与管理"亦存在相对明晰的逻辑边界和规范内涵。按照修订前《立法法》第63条规定所确定的49个较大的市的既有立法,在此次《立法法》修订中限缩立法事项范围后仍可作出修改,毋需担心"越位修法"。《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在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的罚款设定权上并无本质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关 键 词:《立法法》修改  设区的市  立法事项范围  城乡建设与管理  规范冲突  

分 类 号:D920.0[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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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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