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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不当得利与法定解除中的价值偿还 以《合同法》第58条和第97条后段为中心    

On Compensation under Unjust Enrichment and Statutory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Focus on the Article 58 and the second half part of Article 97 in Contract Law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赵文杰[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出  处:《中外法学》

基  金:"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编号:ZZHZ13021)的资助

年  份:2015

卷  号:27

期  号:5

起止页码:1171-119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合同法》第97条后段中"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定内容模糊。可比照功能类同的《合同法》第58条中"折价补偿"的规定对其进行体系解释。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原则上应为合同约定的价额,例外时为客观价值。得利丧失抗辩在双务合同中的限制不宜采差额说或因果关系说。比较对待给付返还说与财产上决定说,后者既可彰显返还中意思自治、后果自担的真义,又可逻辑一致地解决实践问题,涤除不必要的例外,在理论贯通性和价值判断妥适性上均较对待给付返还说略高一筹,是更佳的解释框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可作为解释第97条后段中"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合理依据。

关 键 词:双务合同 解除  不当得利 差额说  对待给付返还说  财产上决定说  

分 类 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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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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