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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个中国问题的思考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Brought by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Thinking of a Chinese Problem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姜涛[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政法论坛》

基  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项目"法治中国建设与区域法治发展研究"(项目编号:JCLL14002)之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5

卷  号:33

期  号:6

起止页码:15-2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行政公益诉讼是国家积极作为论的产物,有利于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功能秩序,也并不违反无利益无诉权原则。作为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权力滥用的制度建构,对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意义重大,我国应该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由于检察机关属于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且与一般民众、法人与其他组织相比,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问题上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应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惟一适格主体。鉴于我国法律目前尚无行政公益诉讼的正式规定,这使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存在法律障碍。其中,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明确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标准、范围、方式与程序等,则是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 键 词:行政公益诉讼 国家积极作为论  检察机关 公共利益 法定主义

分 类 号: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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