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中德法学研究所
年 份:2015
期 号:10
起止页码:24-3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在审理涉及虚假宣传的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时,法院倾向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而对购房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提起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法院认为商品房购房人不属于消费者,商品房不具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商品"属性。实质上,自住商品房的购房人属于消费者,商品房属于"商品",利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开发商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商品房总价的30%。只有责成虚假宣传的开发商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才能有效惩罚和遏制开发商的欺诈行为,确保意思决定自由遭到侵害的消费者获得充分赔偿,从而有效维持商品房交易市场的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 键 词:商品房销售 虚假宣传 消费者欺诈 惩罚性赔偿
分 类 号: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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