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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    

The Reform toward “Proceedings Centered on Trial”and Its Limit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龙宗智[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外法学》

基  金: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学科前沿与交叉创新重点项目资助

年  份:2015

卷  号:27

期  号:4

起止页码:846-86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DFYBKZL(收录号:590807)、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起诉活动面向审判、服从审判,同时发挥审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的决定性作用。此项要求体现司法规律,有利于克服固有弊端,实现司法公正,但其受到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检察监督制度,以及政治性领导、监督和协调制度约束,从而被形塑为"技术型审判中心论"。可操作的改革包括控诉、审判和诉讼程序"三个面向",即控方证明责任的有效履行、法院审判的严格把关,以及庭审实质化。"以审判为中心"的逻辑延伸,含法律适用的和程序监控的审判中心,要求确立法院司法解释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以及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落实"以审判为中心",需采取必要工作措施,实现"三个面向"要求;逐步推进法律适用和程序监控的审判中心;推进司法体制和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务实的态度和适当的方式,向刑事司法的"线型结构"发起冲击。

关 键 词:以审判为中心  司法改革 改革限度  司法权威 司法公正

分 类 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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