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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我国注册商标权利行使上的使用要求之制度构建——以欧盟相关立法为鉴    

Suggestive Construction on China's Use Requirements for Exercise of the Rights on Registered Trademarks:Based on the Corresponding Legislations in EU and Its Main Member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王芳[1]

机构地区:[1]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家》

年  份:2015

期  号:4

起止页码:71-8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在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制下,商标一经注册,该注册商标所有人便取得了商标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即使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只要其尚未被撤销,其所有人仍可依照商标法对在后的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宣告无效并主张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绝对化的商标保护理念异化了商标注册原则,也误导了相关司法实践。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对注册商标上的权利行使设定了使用要求,体现了商标保护的正当性。我国应参照欧盟相关立法,对于注册商标,增设程序性权利行使上的使用要求,并完善实体性权利行使的使用要求。

关 键 词:注册商标 权利行使 使用要求  

分 类 号:D923.43] D95[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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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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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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