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2]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商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债券市场建立市场化;法制化风险防范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4JZD008);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项目批准号:13SFB3036);华中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人文社科)项目"金桂计划"(项目批准号:CCNU13A07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年 份:2015
卷 号:33
期 号:4
起止页码:129-13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越来越多国家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传统上,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往往被定位于货币稳定。对于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的法律关系,可以认为,维护金融稳定是中央银行的目的性职能应居于主导地位,反映《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与根本追求;而保障货币稳定则是中央银行的工具性职能,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中央银行为实现其目的性职能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法》所规定的中央银行职能是一个由多层面职能构成的有机系统,体现着工具型职能与目的性职能的统一:中央银行目的性职能统率、整合中央银行的动态运作,反映出中央银行的本质追求;反之,中央银行要实现其目的性职能,必须依靠工具性职能的支持与具体实施,工具性职能无疑是目的性职能的实现手段与实现方式。
关 键 词:金融稳定 货币稳定 中央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分 类 号:D92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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