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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民法上国家政策之反思——兼论《民法通则》第6条之存废    

Some Reflections Concerning the State Policy in GPCL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李敏[1]

机构地区:[1]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出  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年  份:2015

卷  号:33

期  号:3

起止页码:96-11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民法通则》第6条后半句要求民事活动(于法律无规定时)遵守国家政策,但未规定违反国家政策的法律后果,因此并无行为规范的性质,仅有法源适用规范意义。国家政策因本条规定而跻身于民法法源,其范围应当限于国家最高一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司法实务中,第6条及国家政策的适用颇为混乱,误用、滥用第6条或国家政策的判决屡见不鲜。作为权宜之计的"遵守国家政策"之规定现已丧失立法基础,现行宪法性法律和民事基本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均未承认国家政策的法源地位。国家政策亦不具有作为民法法源的形式正当性与实质正当性。《民法通则》第6条后半句事实上已被废止,整条亦无继续存在之必要。国家政策或可作为辅助资料,发挥裁判说理参考的功能。

关 键 词: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 法源

分 类 号:DF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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