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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调解制度重述:时间限定与适用扩张
The Restatement about Mediation First System: Time Limit and Application Expansi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九江学院政法学院,江西九江332000
基 金: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2013年)规划项目<"调解优先"司法政策研究--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为视角>(13FX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年 份:2015
卷 号:30
期 号:2
起止页码:47-5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法学界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先行调解规定的理解及实施还存在较大争议。调解之"先行"必须与特定的时间节点相比较才有意义。从体系解释及术语使用规范的角度解读,先行调解是当事人将纠纷起诉至法院之后,在立案之前进行的调解。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适宜调解"强调的是不能违法调解或不应在案情复杂、当事人对抗激烈之类的纠纷上徒劳消耗资源,是否"适宜调解"宜采取个案判断的方法。人民法院既可以通过立案庭或专门机构实施先行调解,也可以将纠纷委派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构,在先行调解中实现三调联动。调解协议只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效力,但通过诉调对接,即当事人自愿选择立案签发调解书和启动司法确认程序两种方式,能够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关 键 词:先行调解 诉讼调解 诉调对接
分 类 号:D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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