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2]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年 份:2015
卷 号:33
期 号:2
起止页码:78-8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_E2014_2016、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重整程序中限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权利行使的基础,根本在于破产法立法价值的嬗变——个人本位让位社会本位。我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对担保债权人的限制与保护措施的基本框架,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实现担保债权关乎债权人存亡或者担保物对于企业重整已无意义时,应当允许担保债权人解除"自动停止",恢复行使优先受偿权;目前的强制批准制度对于担保债权人的保护过于周全,使其没有动力参与重整计划的协商,同时又会增加重整的成本与负担,应当适当降低强制批准中对于担保债权人提供的待遇;应当赋予担保债权人参与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权利,监督权主要通过行使知情权与异议权实现。
关 键 词:破产法 破产重整 有财产担保债权 自动停止 强制批准
分 类 号:DF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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