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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探析——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解读
Analysis on Whether Punitive Damage is Applicable to Buying Known Fake Product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48
年 份:2015
卷 号:36
期 号:1
起止页码:48-5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是近年来人们争议颇多的话题。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3条明确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的,不影响其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随着规定的出台,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出现了主张"全民打假"的思潮,认为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可以遏制当前我国假冒伪劣商品的乱象。但是,"全民打假"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陷入了通过群众性运动解决社会问题的历史惯性思维。知假买假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该《规定》第3条只是例外规定。
关 键 词:知假买假 食品药品 消费者权益 惩罚性赔偿
分 类 号:D922.294] D926.21[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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