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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类别表决权: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的衡平——兼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10条    

Classified Voting Right:Balancing Protection of Classified Shareholders and Corporate Behavior Freedom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刘胜军[1]

机构地区:[1]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

基  金: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类别股利益冲突治理法律研究>(项目编号:13YJC820053)阶段性成果;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国民航大学专项(项目标号:3122014F002)资助

年  份:2015

卷  号:33

期  号:1

起止页码:98-11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4、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DFYBKZL(收录号:578819)、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2013年《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颁布意味着我国类别股制度的确立。优先股等类别股与普通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前者的类别权容易受普通股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类别表决权为类别股股东提供了对不完全的类别股合同进行事后补充和重新缔约的机会,对类别股股东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类别表决权实质是对公司行为的类别否决权,类别表决范围过宽将妨碍公司行为自由,因此应对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进行衡平。文中对类别表决权适用范围的合理确定从法理和比较法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效率价值优位的公司法应优先保护公司行为自由,类别表决权适用范围应根据此价值判断合理确定。基于上述类别表决权一般原理,文中对我国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优先股的类别表决权进行评析,认为该办法过分扩大了强制类别表决事项,妨碍了公司行为自由和适应市场的灵活性,过分侵占了公司内部治理的空间。

关 键 词:优先股 类别股  类别权  类别表决  类别表决权  

分 类 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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耦合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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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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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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