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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基层工商部门主动处理商标在先使用权利冲突的可行性——对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思考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姜轩栋[1] 陆建峰[1] 包志坚[1]

机构地区:[1]苏州市常熟工商局

出  处:《中华商标》

年  份:2014

卷  号:0

期  号:11

起止页码:46-4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注册在先原则",即必须经过注册方可取得专用权。但是,法律对未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也作了比较简单而粗放的规定,并在有限的范围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鉴于商标抢注问题的严重性,在新《商标法》修订过程中,我国也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增加制止抢注他人商标、规范商标合理使用情况的条款。

关 键 词:《商标法》 基层工商部门 权利冲突  可行性 商标抢注问题  未注册商标 商标合理使用 大陆法系  

分 类 号:D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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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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