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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解释论——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载“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案”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刘敏[1]

机构地区:[1]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201

出  处:《政治与法律》

基  金: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当代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研究"(201212207)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4

期  号:11

起止页码:117-12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农户"不具有私法上的主体意义,《民法通则》第27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虽然使用"农户"之表达,但依体系解释之方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之成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中所使用的"继续承包",应理解为"继承"。在继承构造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农身份,不构成继承人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障碍。基于我国《继承法》第29条之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继承,宜采用折价补偿之分配方法。

关 键 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  农户 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分 类 号:DF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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