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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本案股权让与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刘龙[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

年  份:2014

期  号:16

起止页码:12-1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裁判要旨】债务人与债权人以股权转让方式为债权实现担保的,属于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特殊担保类型,其能够弥补典型担保和其他非典型担保方式之缺陷。为股权质押方式之有益补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明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让与担保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种担保方式为合法有效。债务人未按约定归还债务的,不能以股权转让无效为由要求返还股权。但借款协议中的流质条款系无效条款,债务人依法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债权人归还股权。

关 键 词:股权转让方式 担保合同 市场经济发展  真实意思表示 担保方式 债务人  强制性规定 债权人  

分 类 号:D920.5[法学类]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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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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