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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窝藏、包庇罪的行为对象——“犯罪的人”含义辨析    

Analyze on the Act Target of Protecting or Harboring Criminal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李朝晖[1] 陆诗忠[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河南师范大学法律系,河南新乡453002

出  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  份:2002

卷  号:29

期  号:1

起止页码:48-5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0、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1997年刑法第 3 10条窝藏、包庇罪的行为对象是“犯罪的人”。何为“犯罪的人”,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观点认为“犯罪的人”是指真正的犯罪人。本文认为通说观点值得商榷 ,通过借鉴国外相关问题立法状况与理论研究成果 ,结合我国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需要 ,作者认为窝藏、包庇罪行为对象“犯罪的人”应包括真正的犯罪人和正在受侦查、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不以经过有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必要 ,只要对他们进行窝藏、包庇的 ,即成立窝藏、包庇罪。

关 键 词: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窝藏包庇罪  行为对象  刑法

分 类 号:D9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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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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