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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法理辨析——基于欧美隐私自主与言论自由博弈视角    

On Judicial Logic of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the Era of Big Data——From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f the Game between Privacy Autonomy and Freedom of Speech in EU and USA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刘利平[1,2]

Liu Liping(School of Law,Mac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Macao,999078;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Yancheng Normal Univsity,Yancheng,Jiangsu,224007)

机构地区:[1]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999078 [2]盐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江苏盐城224007

出  处:《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基  金: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的制度建构与法律适用研究"(项目编号:2017SJB1531);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课题"新时代江苏防范‘塔西佗陷阱’的路径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8SYA-044)

年  份:2019

期  号:1

起止页码:58-6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SSCI、CSSCI_E2019_2020、NSSD、RWSKHX、普通刊

摘  要: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是在欧美隐私自主与言论自由的博弈中产生和发展的。基于文化传统、历史缘由、现实考量等原因,一些欧美国家虽然认识到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对于人权保护的重要作用,但各国对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的法理逻辑取向并不相同,欧盟针对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策略明确赋予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被遗忘权,而崇尚言论自由的美国并未将个人信息被遗忘权认同为普遍法律权利。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法理逻辑的再定位,应当立足于在隐私自主与言论自由博弈的衡平中探寻价值理念上的交集,协调"公益"与"私益"的冲突,坚持"目的和约定优先"原则,规范相关权利的空间布局。

关 键 词:个人信息被遗忘权  隐私自主  言论自由 衡平隐私权  目的和约定优先原则  法理逻辑

分 类 号:D923.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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耦合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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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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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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