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鹏程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年 份:2018
卷 号:0
期 号:4
起止页码:38-4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内刊
摘 要:积极主动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原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逾期未依法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该规定对部分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十分不利,严重地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现行的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没有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这一时间范围尚未明确,故在司法实践中,该期限仍存在争议。可以从保障积极参与破产程序的债权人的利益、突出债权人会议自治性以及防范恶意补充申报行为等方面,对补充申报债权制度作进一步的规范与完善。
关 键 词:破产程序 债权申报 补充申报
分 类 号:D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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