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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On the Independent Exercise of Procuratorial Power by Procuratorial Organs According to Law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汪江连[1]

机构地区:[1]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

基  金:浙江省哲学社科规划课题“香港特区功能界别选举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6NDJC281YB)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8

期  号:6

起止页码:3-1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宪法》第127条第1款与《监察法》第4条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监察权的独立性之宪法规范基础。监察权独立行使既要满足合法性要求,同时不排斥基于政治体制设计的政治监督与法律监督。除了要接受党的领导,对人大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以外,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时需要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执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他们之间构成了自主独立与相互监督的制衡关系。通过这种权力机关之间制衡的宪法设计,借以实现对公权力本身的监督,使其在"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运行,从而限制公权的任性、规制公职人员的行为,并最终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关 键 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机关 监察委员会  监察权独立性  

分 类 号: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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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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