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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浅谈“商标权的耗尽”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阎志军[1]

机构地区:[1]华东工学院经济管理系

出  处:《国际经济合作》

年  份:1991

期  号:9

起止页码:35-3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1992、CSSCI、CSSCI1998、NSSD、RWSKHX、核心刊

摘  要:按照大多数国家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只有把其商标向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并经批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权,受到国家有关法律的承认与保护。要成为注册商标,须首先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之一是,通用的名称、文字、图形等不能作为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五款就有这样的规定)。而在实际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商标由于应用广泛,最终成为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因而也就失去了再作为注册商标的权力,商标权所有人也随之失去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权,这种现象即所谓“商标权的耗尽”。

关 键 词:商标权 注册商标 商标权耗尽  对策  

分 类 号:F760.5] D922.43[法学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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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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