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基 金:2013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办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具体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AJ201303)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4
期 号:3
起止页码:52-6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4_2016、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通过对芜湖等八地市调研,近四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呈现以下特点: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所占比例不等,真正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所占比例相对不多;主体结构较为复杂,比例不等,大多数文化和法律意识低下;发案区域大部分集中在城乡结合部及广大农村,少部分案件发生在城市菜市场及有关食品批发市场;发案趋势上前两年上升明显,后两年则呈下降趋势;涉案金额大、非法获利多、危害范围广、危害人数众;生产加工环节隐蔽,各个犯罪行为串通性突出。当前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以下问题: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处刑和社会期望值相比大都偏轻;现行法律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方式规定过窄;现行法律仅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规定为危险犯不符合实际;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对涉及其他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重处罚不合理;食品监管部门包括司法机关履行监管及查办职责不主动、不充分;许多小作坊、流动性摊贩较长时间处于连续危害食品安全一般违法被行政处罚状态;基层缺乏快速而准确的检测和鉴定设备和技术设施;部分食品缺乏应有的安全标准;大多数受害人难以获得充分的赔偿。为此,建议通过以下方式完善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律措施:应当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犯罪客体定为危害公共安全,并适当调整和变更其罪名和行为表现方式;应当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为行为犯;应当明确规定对其他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应当加大查办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力度,并完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应当对认定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涉及连续行政违法时五年内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应当为基层食品监管部门配备必要的快速而准�
关 键 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存在问题 完善措施
分 类 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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