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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行政立法参与权的权能    

On the Functions of 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in Administrative Lawmaking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方世荣[1,2]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出  处:《中国法学》

基  金: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应对气候变化的行政法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1AFX011)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4

期  号:3

起止页码:111-12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4_2016、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行政立法参与权在我国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有关其权利内容的研究并不充分。目前在立法规定及理论认识上都将其局限为是提出立法意见、建议的权利,这削弱了它应有的作用。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目的以及实现目的所必需的手段来思考,行政立法参与权在应然层面至少应包括四项权能内容,即"进入行政立法程序的权利"、"提出立法意见的权利"、"立法意见得到回应的权利"和"合理意见获采纳的权利"。行政立法参与权只有具备上述内容的权利功能,才能有效保障行政立法体现人民的意志。我国现行立法需要完善对行政立法参与权上述权能内容的规定。

关 键 词:行政立法 公众参与 立法参与权  权利内容

分 类 号: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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