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忘记密码

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保证金账户质押生效则不能成为另案执行标的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霍楠[1] 夏敏[1]

机构地区:[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

年  份:2014

期  号:4

起止页码:52-5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裁判要旨】保证金账户质押系一种金钱质押,金钱质押生效的条件包括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方面。若双方当事人已经依约为出质金钱开立了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存入保证金,符合特定化的要求。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保证金账户未用于非保证金业务的日常结算,因业务开展发生浮动不影响特定化的构成。占有是指对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实状态,因银行取得对该账户的控制权,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账户,符合出质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

关 键 词:保证金账户 质押 执行标的  生效 特定化 专用账户 事实状态  债权人  

分 类 号:D920.5[法学类] D923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版权所有©重庆科技学院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渝B2-20050021-7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8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