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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的确立及职能再分配——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为参照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黄世斌[1] 曹晓东[2]

机构地区:[1]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安徽合肥230022 [2]合肥市城郊检察院,安徽合肥230061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基  金:2012年度安徽省检察理论研究重大课题"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课题编号:AJ2012A01)

年  份:2014

卷  号:27

期  号:1

起止页码:110-11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普通刊

摘  要:为了解决捕后羁押率一直较高、超期羁押等现象,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呼声一直不断。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正式确立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同时也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地位,但检察机关内部如何配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的争论随之而起。比较而言,由监所检察部门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更为适宜。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监所检察部门 羁押必要性审查

分 类 号:D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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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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