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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北京市村卫生室实施新农合制度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Legal Questions and Suggestions in the Proces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System in Bejing Village Clinic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孟雨[1] 王晓燕[1]

机构地区:[1]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卫生法学系,北京100069

出  处:《医学与社会》

基  金:北京市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基地2012年度青年项目"北京市医疗保障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编号为2012JD006;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医改背景下首都农村卫生人力资源配置研究";编号为11ZDA05

年  份:2013

卷  号:26

期  号:12

起止页码:65-6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JST、ZGKJHX、普通刊

摘  要:北京市的部分远郊区县,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这是与在村卫生室执行零差价药物制度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相结合的基础上开展的。该措施在准入门槛和批准程序上较为宽松,但在补偿机制方面却不够科学合理,使得一些医疗技术较好的村卫生室游离在定点村卫生室范围外。同时,定点村卫生室的村医还存在不规范的执业行为。究其原因,这是由于法人代表在责任归属等问题方面职责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定点村卫生室基本医疗服务的开展。为此,未来法律应当对不同类别的村卫生室的性质和地位做出规定,明确其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完善准入条件和补偿方式,加强对定点村卫生室执业行为的监管。

关 键 词:新农合 村卫生室 基本药物

分 类 号:R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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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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