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009 [2]新乡医学院管理学院法学教研室,河南新乡453003
年 份:2013
卷 号:34
期 号:11
起止页码:66-6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核心刊
摘 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要违反了告知说明的义务,就认定其有过失。这一做法不合理地加重了医疗机构的负担。医疗机构没有告知时,患者没有同意的医疗行为如果符合无因管理要件,可阻却其违法性,而患者明确表示同意的,则因双重同意而阻却该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患者虽同意,但却是基于医师的不真实说明或不完全说明的,患者的同意不是当然无效,而是可以依《合同法》享有的撤销权决定该同意是否有效,进而决定医疗机构是否构成损害赔偿责任。
关 键 词:告知义务 无因管理 损害赔偿
分 类 号:R-05] 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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