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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类型化行为与体育犯罪的刑法规制    

On Typed Sport Crimes Action and the Criminal Regulation in Sports Crime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宣刚[1,2] 贾健[3]

机构地区:[1]安徽科技学院法学系,安徽凤阳233100 [2]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3]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基  金:安徽科技学院人文社科项目(项目编号:SRC2013331);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项目编号:sk2012B137)

年  份:2013

卷  号:28

期  号:4

起止页码:335-34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CAS、CSA、CSA-PROQEUST、CSSCI、CSSCI2012_2013、JST、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体育犯罪领域的理论范式变革和现实回应促成了体育犯罪刑法规制的兴起。类型化体育犯罪行为是经由体育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抽象而来,指侵犯特定体育法益且指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运用类型化方法划定体育犯罪刑法规制的犯罪圈,既延续我国体育立法整体思路,也利于体育犯罪司法的统一化。体育犯罪行为类型化要遵循上位法优先和适度抽象原则,以体育犯罪侵犯的同类法益为标准展开。规范意义上的体育犯罪类型行为可分为入罪行为类型和出罪行为类型,前者包括需创设行为、可补充行为和可吸收行为,后者包括刑法正当行为和体育正当行为,上述行为类型之间交叉、重叠,可遵循数罪并罚或竞合论解决。

关 键 词:体育犯罪 范式 行为类型化  正当行为

分 类 号:G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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耦合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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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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