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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若干问题释疑
Explanations on Some Issues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Legislati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江西南昌330031
基 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度规划基金项目"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法律问题研究"(FX1318);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农村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08FX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年 份:2013
卷 号:28
期 号:6
起止页码:108-11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环境责任保险立法需要遵循环境责任保险立法的基本理念,遵循环境污染预防治理和保险承保理赔的一般规律。采用环境责任保险单行立法模式是我国的必然选择,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的必要性。我国立法需要规定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因为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但不宜规定以环境强制责任保险为主。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设计,要明确其定位,那就是仅限于通过国家强制对"市场失灵"可能造成很大损害部分的矫正。立法不包括渐进性污染的内容,因为其不符合保险之可保风险原理。应对企业渐进性污染,应该是通过加强执法和地方环境赔偿基金等方式途径来解决。立法要遵循保险一般原则,明确当事人诚信义务和损害赔偿限额标准,防范企业道德风险。
关 键 词:环境责任保险 经济立法 政府干预 市场机制 可保风险
分 类 号:D92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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