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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中诚信当事人的保护    

Protection for the Interested Parties in Good Faith in Invalid Marriage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徐国栋[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

出  处:《中国法学》

年  份:2013

期  号:5

起止页码:137-14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NSSD、RCCSE、RDFYBKZL(收录号:522610)、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我国法中无拟制婚姻制度,几乎造成错误处理重婚案件中的诚信当事人的案例。拟制婚姻制度发源于罗马法,以保护有诚信当事人的无效婚姻中的子女为目的,该制度在中世纪被教会法按同样的目的重拾,经过世俗学者的加工,它发展为既保护无效婚姻中的诚信当事人,也保护他们的子女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之旁,有保护无效婚姻的无过失方的制度,但巴西和意大利的立法者逐渐认识到无过失与诚信的差异,都同时规定对无效婚姻中的诚信方和无过失方的保护。我国《婚姻法》既无对无效婚姻中诚信方的保护,也无对无过失方的保护,是为必须填补的法律漏洞。

关 键 词: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诚信当事人拟制的婚姻无过失当事人  

分 类 号: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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