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杭州310012
年 份:2013
期 号:10
起止页码:44-5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涉嫌刑事犯罪并不必然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在担保人不涉及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非法集资犯罪中涉及的担保效力系于借贷合同效力。对于非法集资案件,司法机关既要查明事实,保持刑民裁判一致,也要慎用中止审理、终止审理的措施,从而有效保护债权人的民事权益。民事刑事规范的交叉问题要依据其规范目的比较两者调整的行为要件和法律后果,如果存在重叠则刑法优先适用,否则刑法与民法可以平行适用。保护债权人的民事权益与惩罚借款人的犯罪行为两者并不存在矛盾之处,完全可以并行不悖。认定合同无效有时并不能实现对犯罪人的惩罚,反而可能减轻犯罪人的相应责任。刑事犯罪中合同效力需要具体到犯罪的各阶段中分别判断,不宜简单认定有效或无效。
关 键 词:非法集资 担保效力 刑民交叉 犯罪阶段 合同效力
分 类 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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