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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功能    

Functions of the Categorize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刘飞[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出  处:《法学研究》

基  金:笔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青年项目;批准号:07CFX012)"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何海波教授主持的"理想的行政诉讼法"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3

卷  号:35

期  号:5

起止页码:42-6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行政诉讼中的诉讼类型如何设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何确定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因此诉讼类型制度不具有拓展受案范围的功能。从完善诉权保护的角度来说,虽然可以考虑引入无效性确认之诉、继续确认之诉与预防性诉讼三种诉讼类型,但不可高估其意义。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系以非明文规定方式建立了类型制度。是否明文规定诉讼类型仅具有形式意义上的区别,不会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构造形成实质影响。改良行政诉讼制度应着力推进实质意义上的诉讼要件制度的完善,不能寄希望于明文规定的类型制度的构建。

关 键 词:行政诉讼类型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诉权保护

分 类 号: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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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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