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基 金:笔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青年项目;批准号:07CFX012)"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何海波教授主持的"理想的行政诉讼法"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年 份:2013
卷 号:35
期 号:5
起止页码:42-6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行政诉讼中的诉讼类型如何设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何确定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因此诉讼类型制度不具有拓展受案范围的功能。从完善诉权保护的角度来说,虽然可以考虑引入无效性确认之诉、继续确认之诉与预防性诉讼三种诉讼类型,但不可高估其意义。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系以非明文规定方式建立了类型制度。是否明文规定诉讼类型仅具有形式意义上的区别,不会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构造形成实质影响。改良行政诉讼制度应着力推进实质意义上的诉讼要件制度的完善,不能寄希望于明文规定的类型制度的构建。
关 键 词:行政诉讼类型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诉权保护
分 类 号: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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