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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从契约文书看清代以来清水江下游苗、侗族妇女的权利地位    

A Contract Perspective to the Status and Rights of the Miao and Dong Women Since the Qing Dynasty in the Lower Reaches of the Qing Shuijiang River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吴才茂[1]

机构地区:[1]凯里学院人文学院,贵州凯里556011

出  处:《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基  金: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协商与日常:清代以降贵州天柱苗;侗族地区民间契约文书的调查与研究"(10YJC770098);项目负责人:吴才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清代黔东南苗族妇女的婚姻与生活研究"(12CZS059);项目负责人:吴才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11&ZD096);项目负责人:徐晓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贵州锦屏文书研究"(09XZS001);项目负责人:龙泽江

年  份:2013

卷  号:39

期  号:4

起止页码:155-16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清水江下游地区,苗、侗族民众世代在此繁衍生活。明清时代由于"木材之流动",清水江下游成为全国贸易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由此而引起的社会变迁中,苗、侗妇女们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并且逐渐进入到契约的程式中来。通过梳理契约文书等民间历史文献发现,苗、侗族妇女的权利地位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体现在财产的继承以及对财产不同程度的自主处理上。当然,她们也不乏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以此来实现自我价值的提高。

关 键 词:清代 契约文书 清水江下游  苗、侗族妇女  权利地位  

分 类 号:D5[政治学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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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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耦合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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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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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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