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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文书看清代以来清水江下游苗、侗族妇女的权利地位
A Contract Perspective to the Status and Rights of the Miao and Dong Women Since the Qing Dynasty in the Lower Reaches of the Qing Shuijiang River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凯里学院人文学院,贵州凯里556011
基 金: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协商与日常:清代以降贵州天柱苗;侗族地区民间契约文书的调查与研究"(10YJC770098);项目负责人:吴才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清代黔东南苗族妇女的婚姻与生活研究"(12CZS059);项目负责人:吴才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11&ZD096);项目负责人:徐晓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贵州锦屏文书研究"(09XZS001);项目负责人:龙泽江
年 份:2013
卷 号:39
期 号:4
起止页码:155-16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清水江下游地区,苗、侗族民众世代在此繁衍生活。明清时代由于"木材之流动",清水江下游成为全国贸易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由此而引起的社会变迁中,苗、侗妇女们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并且逐渐进入到契约的程式中来。通过梳理契约文书等民间历史文献发现,苗、侗族妇女的权利地位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体现在财产的继承以及对财产不同程度的自主处理上。当然,她们也不乏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以此来实现自我价值的提高。
关 键 词:清代 契约文书 清水江下游 苗、侗族妇女 权利地位
分 类 号:D5[政治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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