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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清水江流域的“民治”与“法治”——以契约文书为中心
On Autonomy and Nomocracy in the Qingshui River Valley during the Qing Dynasty:A Textual Research of the Contracts in the Area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凯里学院人文学院,贵州凯里556011
基 金: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协商与日常:清代以降贵州天柱苗;侗族地区民间契约文书的调查与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C770098)的研究成果之一
年 份:2013
卷 号:5
期 号:2
起止页码:26-3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明清时代的清水江流域,存在着广泛而有利于以理讲与鸣神来解决纠纷的社会基础,"民治"色彩非常浓厚。然而,中央王朝势力的渐次进入,也使得鸣官作为纠纷解决的途径开始为民众所运用。总体而言,明代至清前期,以理讲与鸣神为主;清中期以后,从"有大狱者,皆决于流官"到户婚田土等事一律由官府审理,说明国家法逐渐全面渗透到清水江流域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也正因为国家在场而提供了鸣官的政治资源,所以,清代中期以后,清水江流域开始形成了诉讼风气,出现了多元诉讼并存的纠纷解决途径。
关 键 词:清代 清水江流域 纠纷解决机制 契约文书
分 类 号:D929[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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