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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属于证人出庭作证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朱小华[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

年  份:2013

期  号:16

起止页码:72-7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核心刊

摘  要: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侦查人员出庭问题。但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时的身份、权利和义务等均有待厘清。

关 键 词:证人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 证据收集  证据材料  合法性

分 类 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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