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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股权善意取得的依据与法律适用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郭富青[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年  份:2013

期  号:4

起止页码:7-1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CSSCI、CSSCI_E2012_2013、核心刊

摘  要:股票善意取得以持有股票的权利推定效力为逻辑前提,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善意取得则以工商登记的公信力为逻辑前提,二者均以实现交易安全为价值追求。然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发生无权处分股权及善意取得的几率有限。隐名出资形成的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的股权属于有权处分,缺乏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股权毕竟不同于物权,在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关于物权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时,必须考虑其特殊性。

关 键 词:股权 善意取得 公示 交易安全

分 类 号:D922.291.91] D923.2[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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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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