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日本立命馆大学 [2]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
年 份:2013
期 号:7
起止页码:16-2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1、CSSCI、CSSCI2012_2013、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虽然"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是对立的,但真正对立的是对于"违反规范"这一涵义的不同理解。原因在于:"行为"实际上包含广义的"结果"。因此,"结果无价值论"不需要以"法益侵害说"为前提,而应当以"规范违反说"为前提。将"行为无价值论"与"规范违反说"做同等看待的观点是错误的。关于"违反规范",应当以行为的实行为基础,此处所说的"行为"包含广义的"结果",即外界的变动。只有引发外界变动的客观行为才可能违反社会规范,构成犯罪。所以,"结果无价值论"也应当与这种客观主义相契合。"结果"不同于"法益侵害",与其执着于"法益侵害",不如直接重视构成要件该当结果。既然只有在构成要件该当结果客观地归属于具体的行为人时,犯罪才可能成立,那么在探讨因果关系时,"客观归属论"便是最为合适的了。日本刑法学将"客观归属论"视为"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补充,这不仅不符合德国学者提出"客观归属论"的初衷,也是对该理论的错误定位。"结果无价值论"应当以"客观归属论"为前提。在参与自杀或自伤的事例中,是否构成不法的结论将会因参与人的不同而有异,所以,"结果无价值论"还需要以"人的不法论"为前提。
关 键 词:结果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 规范违反说 客观归属
分 类 号: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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