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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有悖于法律规定不宜列席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黎启海[1]

机构地区:[1]贵州省德江县人大常委会

出  处:《新疆人大》

年  份:2013

期  号:7

起止页码:34-3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现行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见,“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

关 键 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 政府组成人员 领导人员  人民政府  地方组织法 法院院长

分 类 号:D62[政治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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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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