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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关于缩微品立法问题的几点看法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张焕志[1]

机构地区:[1]贵州省档案馆技术科

出  处:《档案学通讯》

年  份:1991

期  号:4

起止页码:70-7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1992、CSSCI、CSSCI1998、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缩微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的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档案带来了广阔的美好前景。为了广泛应用和发挥缩微品的优势,许多国家已纷纷制定法律,确立缩微品的地位,也促进了缩微品技术的发展。反过来讲,缩微技术的推广普及,又为缩微品的立法提供了条件。本文就这些问题,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谈几点看法。 缩微技术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美国是缩微技术发展最快、承认缩微品法律地位最早的国家。1949年,美国正式通过《摄影复制统一法》;1951年,国会又通过了《工商文件照片副本在证据法中的一致性》。它表明:如果拍摄是在正式企业活动中进行的,原始文件的全貌被准确地拍摄下来,而且字迹清楚的话,工商文件的缩微胶片副本能起法律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建立了自己的缩微体系。在东京举行了世界首届国际缩微摄影会议。日本缩微产业发展很快,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缩微设备出口国。1974年,也有了自己的法律。英国、法国、德国、瑞士、瑞典。

关 键 词:特种档案 缩微品 法律

分 类 号:G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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