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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时抵押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刘延杰[1] 王明华[2]

机构地区:[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山东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

年  份:2013

期  号:3

起止页码:54-5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一、据以讨论的三个案例 案例1:1997年8月31日,原告与第一、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出借20万元给第一被告用以经营凤翔鱼翅海鲜酒家,借期一年,月息2.5%。第二被告以其所有的广州市盘福路双井街9号601房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将10万元交付给第一被告,原告与第二被告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因第一被告除支付了1万元利息外,

关 键 词:抵押权登记 抵押人 责任  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  抵押担保 合同签订 抵押登记

分 类 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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