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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应负部分监护责任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环建芬[1]

机构地区:[1]上海师范大学法商学院,上海200234

出  处:《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  份:2000

卷  号:15

期  号:5

起止页码:43-4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RDFYBKZL(收录号:131170)、普通刊

摘  要: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 ,从维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 ,学校除应承担管理责任之外 ,还应承担一部分监护责任 ,这部分监护责任是未成年的监护人委托的。另外 ,可按学校属于公立还是私立确定赔偿主体。

关 键 词:监护 法律责任 赔偿主体 学校  未成年学生

分 类 号:D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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