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海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海南海口571158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资助项目"财产罪基础理论研究"(09YJC820024)
年 份:2013
卷 号:19
期 号:1
起止页码:131-13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SSCI、CSSCI_E2012_2013、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在银行柜台或自动取款机上将钱款错误汇入他人账户,账户名义人对此明知而支取领得的,在其刑法属性的评价上存在夺取罪说、占罪说与无罪说的对立。三种学说在账户名义人对错误汇转的钱款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占有、错误汇转钱款的所有权归属等存在差异。错误汇转的钱款之上即便欠缺作为原因的法律关系,账户名义人仍可不受限制地自由支取钱款,故其对钱款具备法律上的占有。汇款人将钱汇入他人账户后,便丧失了对钱款的所有权与占有,银行只不过处于钱款管理者的地位,账户名义人是钱款的所有权者。账户名义人支取钱款的行为具有权利行使的法律属性,其获取了不应有的财产利益不应作为认定构成犯罪的理由,只是在民法上负有不当得利返还之义务。
关 键 词:错误汇款 占有 账户所有权 财产罪
分 类 号:D9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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